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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此種交付方式稱為:
(A)現實交付
(B)簡易交付
(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1F
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 幼兒園下 (2013/09/27)
http://yamol.tw/note_book.php?bsid=6136&noteid=12066
2F
車禍處理達人 國二下 (2015/12/23)
間接占有以代交付=占有改定
3F
Moomin 高一下 (2019/10/06)

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動產物權之讓與)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