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得主張民法第254條規定催告其履行
(B)、(C)得依民法第232條拒絕給付並請求損害賠償
(D)「不能履行」不包含給付遲延(亦不包含單純拒絕履行、可補正的不完全給付),不適用民法第249第3款加倍返還定金規定。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992號判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確保其契約之履行,而交付他方之定金,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祇於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始負加倍返還其所受定金之義務,若給付可能,而僅為遲延給付,即難謂有該條款之適用。」
買賣契約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標的物交付遲延時,除另有約定外,買受人不得主張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