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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買賣契約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標的物交付遲延時,除另有約定外,買受人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A)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
(B)請求損害賠償
(C)拒絕支付價金
(D)請求加倍返還定金


答案:D
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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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3天 ,已有 1 則答案
郭璟萱 小六下 (2019/03/07):

(A)得主張民法第254條規定催告其履行

  (B)、(C)得依民法第232條拒絕給付並請求損害賠償

  (D)不能履行」不包含給付遲延(亦不包含單純拒絕履行、可補正的不完全給付),不適用民法第249第3款加倍返還定金規定。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992號判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確保其契約之履行,而交付他方之定金,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祇於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始負加倍返還其所受定金之義務,若給付可能,而僅為遲延給付,即難謂有該條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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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標的物交付遲延時,除另有約定外,買受人不得主張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