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 59 條臨近電化鐵路之各項設施,應依下列規定:一、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不得在地面上裝設金屬管線、金屬結構 物或建造建築物。但係屬原有或與行車有關,經施予適當之防護措施 者,不在此限。二、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外、四十公尺以內之明線或未含金屬遮蔽之 通信線路,與鐵路平行之長度超過一公里以上者,應對電力干擾採取 適當之防護措施。三、沿鐵路敷設之油管、氣管線路,應儘量避免與鐵路平行;如無法避免 ,應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四、臨近鐵路之公路高於鐵路之地段,應由該公路之主管機關,在其臨近 鐵路之一邊設置護欄。五、跨越電化鐵路之人行天橋及公路橋樑,應設安全防護裝置。前項防護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距鐵路軌道中心5公尺以外、40公尺以內之明線或未含金屬遮蔽之通信線路,與鐵路平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