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之戶籍法第16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特別情形者,得不為遷出登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