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戶籍法
第 16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
就學或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
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以下何情事應為遷徙登記?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