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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補償請求權」之起算時效,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B)郵件交寄之日起算
(C)收到補償通知之日起算
(D)辦理補償申請之日起算。
郵政法
-
93 年 - 93年佐級晉員級 郵政法規#5561
答案:
B
難度:
適中
0.587
討論
私人筆記( 3 )
最佳解!
Jen Hao:D
大二上 (2012/06/10)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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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黃婷
高三下 (2011/09/27)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檢舉
3F
connie
大一上 (2015/09/26)
郵政法
第三十四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
自郵件交寄之日起
,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第三十五條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
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
,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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