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條 郵件封面上不能書寫文字者,應另用堅韌之紙質、布質或皮質簽條,書寫收件人及寄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附繫其上,並另抄一份,裝入該郵件內。
前項簽條之最小尺寸為長十公分寬七公分。
郵件封面上不能書寫文字者,應另用堅韌之紙質、布質或皮質簽條,書寫收件人及寄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附繫其上,並另抄一份,裝入該郵件內。 前項簽條之最小尺寸為長十公分寬七公分。
郵件封面上不能書寫文字者,應另用堅韌之紙質、布質或皮質簽條,書寫收件人及寄件人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