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公所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人民如請求損害 賠..-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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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流川瘋 大二上 (2015/01/25)
國賠§9 :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 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 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 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 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 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 為賠償義務機關。 - 訴願§4 :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 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 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