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條(鐵路事故損害賠償責任)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導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的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的過失者,對於人的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撫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的發生是出於受害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撫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故意不賠
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鐵..-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