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時,庭務員如發現旁聽民眾以具有攝影功能之手機私自錄音錄影時,應如何處置?
(A)此種情形屬於個人之自由,若無干擾開庭之虞,實毋庸理會
(B)應詢問該民眾有無領取旁聽證,如該民眾領有旁聽證,即不應加以干涉;如未領取旁聽證,應禁止其旁聽
(C)此種情形無論有無領有旁聽證,均應報請審判長禁止其旁聽
(D)向法警室及政風室反應,俾注意其有無不法動機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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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4), C(960), D(23), E(0) #327410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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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旁聽規則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攝影、錄音器材或未經審判長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者。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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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908
法院旁聽規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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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3733

105年修法: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施用毒品或其他管制藥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未經審判長許可而攜帶攝影、錄影、錄音器材。但攜帶具有上開功能之電子機具已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者,不在此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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