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物之分別共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有權的主體為數人、客體為一物..-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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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Pause Jeffery 小三下 (2016/04/02)
分別共有者,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共同享受所有權之謂也(民法第八一七條第一項)。因之,應有部分,為分別共有之特徵。無應有部分之共有,不能稱為分別共有。如民法第七九九條規定之共有,實為互有,即性質上不許共有人請求分割之共有。各共有之人,稱為共有人。分別共有之發生,有基於共有人之意思者,例如數人共同受讓土地一筆是;有基於法律之規定者,例如因添附而生之共有是(民法第八一二條第一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