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 )第9條 :
公司經理人之委任或解任,應於到職或離職後十五日內,將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經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經理人到職或離職年、月、日。
關於公司經理人之委任或解任,下列何者非為應登記之事項? (A)經理人之住所或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