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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關於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
(B)具血緣關係之生父得提起
(C)當事人之自認或認諾拘束法院
(D)由夫起訴者,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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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Jiaping Sue 高一下 (2013/12/05)
家事事件法10(法院事證調查之規定) Ⅰ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涉及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 二、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 三、當事人自認及不.....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Lin Shara 高一下 (2014/06/10)
請問依家事事件法,C選項要怎麼改才正確???謝謝:)
8F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 國三下 (2016/05/13)

改家事事件法後,C選項對於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應該就不適用囉


第 46 條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前條第一項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或認諾者,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但離 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其捨棄或認諾未經當事人本人到場陳明。 二、當事人合併為其他請求,而未能為合併或無矛盾之裁判。 三、其捨棄或認諾有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之虞,而未能就其利益保護事 項為合併裁判。 前項情形,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判決前,審判長應就該判決及於當 事人之利害為闡明。 當事人本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不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者,視為撤回其請求 。但當事人合併為其他請求,而以捨棄之請求是否成立為前提者,不在此 限。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至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9F
jjhon09322 國三下 (2021/04/12)

可是但書沒有寫到否認婚生子女之訴,這樣C選項還有適用吧?

關於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