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廢品利用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可利用之廢品,應另予登錄使用
(B)廢品原件中有可供利用部分,應拆除作為可供利用之備件
(C)廢品失其原有效能,但可轉為其他用途者,應即加以變賣
(D)本機關不能利用之廢品,而他機關或團體可予利用者,得作價或無償轉撥拱供其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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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 B(69), C(1810), D(133), E(0) #341826
統計: A(324), B(69), C(1810), D(133), E(0) #341826
詳解 (共 3 筆)
#354600
廢品失其原有效能,但可轉為其他用途者,應即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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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3170
三十三、廢品利用之方式如下:
(一)廢品失其原有效能,但可轉為其他用途者,應即加以利用。
(二)廢品原件中有可供利用部分,應拆除作為可供利用之備件。
(三)廢品原件不能利用,但經經濟效益評估後,認定加工後可再利用者,應儘量予以加工利用。
(四)可利用之廢品,應另予登錄使用。
(五)加工後利用之廢品,無論自行加工或招商加工,均依照規定程序辦理。加工後製成之新品,比照驗收及登記之規定,辦理驗收登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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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報廢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供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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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品利用 (物品管理手冊) |
(一)廢品失其原有效能,但可轉為其他用途者,應即加以利用。 (二)廢品原件中有可供利用部分,應拆除作為可供利用之備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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