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憲法上之大學自治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11條關於講學自由..-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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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fi Wilson 國一下 (2012/12/01)
大學自治的內涵,可分:(1)行政自主:乃類似於「地方自治」的「自治」,大學應自具備公法人,從而享有自己的行政權與立法權來形成自治大學的發展特色。是以,德國學理與實務作法均賦與大學公營造物法人資格--行政法人,並以「校務基金」方式規劃大學的發展,而教育部僅能以「輔助性角色」來加以監督而已,即不得任意介入大學自治之核心領域。因此,大學法明定大學必須設置軍訓室當然違反憲法對於大學自治的核心保障。(2)教授治校:乃指校務會議須由大學校受自主而成,決定大學政策。不惟如此,教授自治也包括學院自主、系所自主等,唯此等學院自主、系所自主等均須以學院、系所教授之共同參與而決定之。(3)課程自主:乃基於憲法保障之「學術自由」延伸而來,重視大學教授之課程自主.....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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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2014-12-20加入 高一下 (2014/12/30)
釋字第六八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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