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三條 :
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者,不在此限。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於創立會完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者,不在此限。
關於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十五日登記期限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自公司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