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消滅時效及除斥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適用之客體為形成權;..-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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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每天朝目標邁進 小六下 (2019/04/11)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別 消滅時效 除斥期間(預定期間) 解釋 請求權因經過一段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 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權利消滅 目的 維持新建立之秩序 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 客體 請求權: 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 形成權: 權利人單方面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關係之效力發生、變更或消滅。 (承認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 起始時間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行為時算 自權利發生時起算 中斷、不完成 有 (民129以下) 無 不變期間,除法律另定,不得展期 逾期請求權仍得行使,但義務人得主張消滅時效而拒絕履行(抗辯權) 權利當然消滅,不得再主張 拋棄時效利益 ...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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