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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關於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三五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只要是立法委員,在三年的任期內不論何時何地都可享有  
(B) 只有在院內所為和議事有關的言論及表決才可以享有  
(C) 因為氣憤,在議場內蓄意毆打他人的「肢體動作」,也包含在內  
(D) 在任期中,即使上電視參加叩應節目的言論,也可以享有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1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國二下 (2012/01/03)
釋字第 435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35)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關於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三五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