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三審程序,以下之敘述,何者為非? (A)關於財產權之第二審判決,方可上訴..-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Pei-111上岸謝謝阿摩 大三下 (2012/08/05)
第466條之4(逕向第三審提起飛躍上訴)*立法理由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5F
|
6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26)
關於第三審程序, (B)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464條(第三審上訴之特別要件)﹝1﹞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 (C)上訴第三審法院,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第466條之1(訴訟代理人之委任)﹝1﹞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第466條之4(逕向第三審提起飛躍上訴)*立法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