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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關於第三審程序,以下之敘述,何者為非?
(A)關於財產權之第二審判決,方可上訴第三審,身分權之訴訟,不可上訴第三審
(B)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C)上訴第三審法院,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D)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照通常程序所作的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提起飛躍上訴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Pei-111上岸謝謝阿摩 大三下 (2012/08/05)
第466條之4(逕向第三審提起飛躍上訴)*立法理由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陳小蛋 高二下 (2016/06/17)
A:身分權訴訟亦得上訴第三審
6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26)

關於第三審程序,

(B)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464條(第三審上訴之特別要件)

﹝1﹞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  

(C)上訴第三審法院,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第466條之1(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1﹞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D)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照通常程序所作的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提起飛躍上訴

第466條之4(逕向第三審提起飛躍上訴)*立法理由


﹝1﹞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關於第三審程序,以下之敘述,何者為非? (A)關於財產權之第二審判決,方可上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