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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關於訴訟上和解,以下之敘述,何者為非?
(A)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B)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者,得參加訴訟上和解
(C)和解成立者,法院仍應下判決,以宣示訴訟程序之終結
(D)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Good+ 大一上 (2013/04/04)
第 377 條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第 377-1 條  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表明法院得定和解方案之範圍及願遵守所定之和解方案。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第一項定和解方案時,應斟酌一切情形,依衡平法理為之;並應將所定和解方案,於期日告知當事人,記明筆錄,或將和解方案送達之。當事人已受前項告知或送達者,不得撤回第一項之聲請。兩造當事人於受第三項之告知或送達時,視為和解成立。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參加和解之第三人,亦得與兩造為第一項之聲請,並適用前四項之規定。 第 377-2 條  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前項聲請,宜表明法.....看完整詳解
4F
Vauni 高三上 (2015/06/12)
A.377I...B.377II...C379...D380I
5F
華仔 小一下 (2015/08/04)

請問一下:
380-1  &   377-1   加起來的意思,
是不是指   第三人參加當事人的和解者,得為執行名義,但若是第三人與當事人直接成立和解的話,就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是這個意思嗎?

關於訴訟上和解,以下之敘述,何者為非? (A)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