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365條
Ⅰ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Ⅱ前項關於6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第356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Ⅰ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Ⅱ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Ⅲ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關於買賣,依民法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