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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關於買賣,依民法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民法 第 356 條規定為通知後,經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1.
(A) 1 個月
(B) 3 個月
(C) 6 個月
(D) 1 年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Yan 大三下 (2012/01/19)
第三百六十五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 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看完整詳解
2F
A.m. Liao 高二上 (2015/09/29)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 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 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3F
祝念祖 大三上 (2016/03/15)

民法

第365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Ⅱ前項關於6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第356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Ⅰ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Ⅱ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Ⅲ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關於買賣,依民法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