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君經由考試取得記帳士資格,後來經由其他考試及格而服務公職,因故受到撤職之處分,停止任用期間因尚未屆滿,其已充任之記帳士資格是否受到影響?
(A)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
(B)不受影響
(C)予以申誡處分
(D)停止執行業務 2 月以上,2 年以下
(E)以上皆非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6), B(105), C(9), D(80), E(76) #378772
統計: A(266), B(105), C(9), D(80), E(76) #378772
詳解 (共 1 筆)
#2975003
記帳士法第4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記帳士:
一、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不在此限。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曾服公職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五、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
六、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六款情事,已充任記帳士者,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有前項第一款情事,如已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者,仍得依本法之規定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
有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事,已充任記帳士者,停止其執行業務,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執行業務。
2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