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先生出資現金五千萬元與房屋一棟交付齊先生並與其簽訂信託契約,約定由齊先生依契約訂定之方式經營販毒事業,收益歸陸先生,齊先生則獲得高額之信託報酬,該信託契約之法律效力為何?
(A)效力未定
(B)無效
(C)有效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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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900), C(22), D(33), E(0) #157954

詳解 (共 1 筆)

#2912812
信託法第五條規定,信託行為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信託的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目的。例如,委託人信託財產的目的,是為了逃漏稅捐。 二、信託的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信託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婚外情,而使婚外情的一方為受益人。 三、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例如,債權人以律師為受託人,使該律師出面興訟。 四、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的人為受益人。例如,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及領域邊境的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出租予外國人,如以外國人為上開土地的受益人,則信託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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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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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信託法 第五條 信託行為無效 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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