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下列何種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 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
(A)藝術演藝工作
(B)學校教師
(C)家庭幫傭
(D)運動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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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39), C(1143), D(10), E(0) #343978

詳解 (共 1 筆)

#726830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
1.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使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
第八款 ;海洋魚撈
第九款 :家庭幫傭
第十款 ;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第十一款 ;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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