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移民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下列何種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
(A)藝術演藝工作
(B)學校教師
(C)家庭幫傭
(D)運動教練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Carol 高三下 (2013/11/26)
就業服務.....看完整詳解
2F
ChuMi Je 高三下 (2016/12/04)
就服法第46條 就是指那十一類工作。第47條就是補充說明八至十一款
3F
菇菇 高一下 (2016/12/28)
47條->46條 8-11:漁撈 幫傭 工程
4F
syuan 大三下 (2021/08/10)
第 46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
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查看完整內容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下列何種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