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
第 9 條
外交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及其眷屬。
二、外交、領事人員與其眷屬及駐外館處、代表團館長之隨從。
三、中央政府派往國外負有外交性質任務之人員與其眷屬及經核准之隨從 。
四、外交公文專差。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 10 條
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三、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務之法人、團體派駐國外人員及
其眷屬;或受政府委託從事國際交流或活動之法人、團體派赴國外人
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領事人員與眷屬及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主管之隨從,領用下列何種護照?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