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第65條
國內包裏及國內快捷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之補償金額,單件以重量計費者,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以下者,不逾新台幣八百六十五元。
又第67條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予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故補償金額為865+100元郵資=965元
顧客到郵局交寄實價為 1 , 800 元之掛號包裹 1 件,重量為 6 公斤、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