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規定
第16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第17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教師參加在職進修及從事教學相關之研究」,就「教師法」中的「權利義務」一章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