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學校為研議及審查學生成績評量及畢(修)業事宜,得設學生成績評量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教務主任兼任;其他委員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聘(派)兼之。審查會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網址: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696
( )11.學校為研議及審查學生成績評量及畢(修)業事宜,應設學生成績評量審查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