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非屬告訴乃論之罪? (A)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 (B)刑法..-阿摩線上測驗
2F 升職考一次過 高三上 (2020/05/04)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5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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