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有乙子與丙女,甲死亡後,乙告訴丙:甲臨死前再三交代,不能讓女兒繼承財產..-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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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李承駿 高二下 (2021/10/15)
(A)(B)民法§1145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D)民法§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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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1/07)
22 甲有 乙子大飛與丙女十三妹,甲死亡後,乙告訴丙十三妹:甲臨死前再三交代,不能讓女兒繼承財產。乙進而單獨占有甲 全部之遺產 A 屋與 B 車。其後甲之妻證明乙說謊。 一個特殊的請求權,除了可以確認繼承資格外,還可以概括的回復繼承權,此即為繼承回復請求權 一兼二顧 要繼承之時前已有侵害的事實 (B)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如經被繼承人宥恕,其繼承權不喪失 而主張 A 屋與 B 車之物上請求權 |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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