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2 項分別規定,警察將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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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 小五上 (2020/10/29)
使用強制力查證身分 、 強制其離車 皆為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的具體警察職權,其性質應為「當下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因此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28 條、第 32 條,警察人員當下,因情況急迫,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得「直接強制」。 依照題目的敘述,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8 條,都是人民受到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或是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且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處怠金。 原則上應該得「處怠金(間接強制)」,但是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32 條,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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