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是繼承人之範圍包含血親繼承人與配偶繼承人,血親繼承人有順序先後之區別,依序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序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先順序之繼承人排除後順序之繼承人,而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親等近者排除親等遠者(即孩子優先於孫子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參照)。而配偶繼承人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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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223 條
52 國楨因意外不幸身亡,家中遺有妻子、父母、祖母和未成年的弟弟一人。國楨生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