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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國楨因意外不幸身亡,家中遺有妻子、父母、祖母和未成年的弟弟一人。國楨生前未留遺囑,依照民法的規定,其遺產應如何分配?
(A) 由妻子單獨繼承
(B) 由妻子和父母共同繼承
(C) 由妻子、父母和弟弟共同繼承
(D) 由妻子、父母、祖母和弟弟共同繼承


答案:B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2/05/06)
配偶+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按人數平均繼承配偶+第二順位(父母)→配偶1/2 & 父母平分1/2配偶+第三順.....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倪淑鳳 國三下 (2012/06/10)
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先
5F
Meow Hung 高二上 (2014/05/23)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是繼承人之範圍包含血親繼承人與配偶繼承人,血親繼承人有順序先後之區別,依序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序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先順序之繼承人排除後順序之繼承人,而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親等近者排除親等遠者(即孩子優先於孫子繼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參照)。而配偶繼承人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


http://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4&txtgp=&groupkd=0

6F
松岡洋子 大一下 (2016/05/03)

民法: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摘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國楨因意外不幸身亡,家中遺有妻子、父母、祖母和未成年的弟弟一人。國楨生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