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之大股東張三,欲將其所自行經營之超市,出售給 A 公司經營並因..-阿摩線上測驗
1F 鄭琬薰 小六下 (2015/05/01)
一百八十五條 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 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 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 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 其規定。 第一項行為之要領,應記載於第一百七十二條所定之通知及公告 。 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 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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