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自處分書送達後(A) 1 年(B)..-阿摩線上測驗
1F Wen Shuhui 高三下 (2021/10/12)
原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自處分書送達後 (A) 1 年(B) 2 年(C) 3 年(D) 4 年 內提起訴願,均視為在法定期間提起 *** 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 1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2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3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