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6.警察機關依下列何法科處罰鍰之公文書,得作為強制執行法之執行名義? (A)..-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3F 皓皓~(已上,感謝阿摩) 研一下 (2017/05/29)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35條:對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行政機關依法科處罰鍰之公文書,如法律定有送由法院強制執行或得移送法院辦理者,自得認為同法第四條第六款所規定之執行名義,否則不能逕據以為強制執行。 |
4F
|
5F Sergeant911 高三下 (2022/02/07)
強制執行法 第4 條 (執行名義之種類及時效關係) I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II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III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集會遊行法 第34 條 (罰鍰之強制執行)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