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 364 號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04依司法院釋字第364 號解釋,國家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係為保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