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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n(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nn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 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 量,不在此限。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六、車廂以外載客。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 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
nn汽車裝載時,除機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一、裝置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 固,裝置適當。二、載運人客、貨物必須穩妥,車門應能關閉良好,物品應捆紮牢固,堆 放平穩。三、貨車駕駛室或小客車之前座乘人不得超過規定之人數。四、車廂以外不得載人。五、後車廂之貨物上不得附載人員。六、框式貨車後車廂不得載人。七、特種車除因其專門用途使用時必須附載之人員物品外,不得用以裝載 客貨行駛。八、小型汽車應依核定附掛拖車,且附掛之拖車應僅限於裝載露營、休閒 遊憩、防疫及救災用具使用,且其車門應能關閉良好,物品應捆紮牢 固,堆放平穩,行駛中不得附載人員及其側面車窗不得向外開啟。九、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交通勤 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停車過磅。十、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 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二)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071汽車車廂以外不得載人。(A)O(B)X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