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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071.地方警察機關預算之規劃及補助,依警察法第十六條及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三○七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實施縣警衛所需經費之預算標準,由中央規劃
(B)實施縣警衛所需經費之預算,統一由中央編列
(C)地方對於中央補助實施縣警衛之經費,得視實際需要變更其用途
(D)中央補助實施縣警衛經費之執行,縣議會依法並無監督權限。


答案:A
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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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肥 高二下 (2017/06/16)
預算標準中央規.....觀看完整全文,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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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Jerry 大二上 (2018/05/19)
警察制度,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中央就其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自得依法定程序編列預算支付之,省縣無須重複編列。
7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4/29)

 釋字第 307 號 

復查警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 ,由中央按各該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第二項規定:「前項警察機關經費,如確屬不足時,得呈請補助,省(直轄市 )由中央補助,縣市由省補助。」臺北市政府於答覆有關八十一年度警政預算編列情形時,引據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謂預算由中央編列,於法有據。

唯本會部分議員則持不同見解:

(一)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謂「預算標準」與「 預算經費」不同

(二)該條第二項之先決條件必先有預算編列,如有不足,始得呈請中央補助;如地方未編列預算( 即要求中央補助)而逕由中央編列,則與警察法之規定有違 。

8F
qooui 幼兒園下 (2024/01/10)

參考法條及大法官解釋(其他樓有提到就不再贅述),講白話點,(B)錯在不是統一均由中央編列,僅有中央要省、縣做的事,才有中央去編列,省、縣無需重複編列;
惟省、縣自己要做的業務,才需自己去編列,不足才呈請中央補助

071.地方警察機關預算之規劃及補助,依警察法第十六條及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