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10044&flno=3
立法院組織法第3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1 下列何者不屬於總統之職權?(A)外交權,包含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B)發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