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不是國家設立地方自治制度的原因? (A)地方自治是為了實現住民自治..-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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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阿軟 國三下 (2020/12/02)
釋字498 爭點:地方政府人員有無赴立院委員會備詢義務? 理由書: 第2段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憲法於第十章詳列中央與地方之權限,除已列舉事項外,憲法第一百十一條明定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一縣性質者則屬於縣,旨在使地方自治團體對於自治區域內之事務,具有得依其意思及責任實施自治之權。地方自治團體在特定事務之執行上,即可與中央分權,並與中央在一定事務之執行上成為相互合作之實體。從而,地方自治團體為與中央政府共享權力行使之主體,於中央與地方共同協力關係下,垂直分權,以收因地制宜之效。憲法繼於第十一章第二節設「縣」地方制度之專節規定,分別於憲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