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 一 條 政務人員之退職、撫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有給之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人員,其退職、撫卹事項仍依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政務官:撤職、免除職務、減俸、申誡、...
1 下列有關政務官與事務官之不同的論述,何者錯誤? (A)政務官無任用資格限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