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你是派出所所長,帶班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有男子甲身背女用皮包快速奔跑,有一婦女自後追趕,並大呼「搶劫!搶劫!」你見狀乃驅前迅速制伏甲並逮捕之,你在詢問甲時應告知其諸項法定權利,下列何者不屬之?
(A)得保持緘默
(B)不得選任辯護人
(C)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D)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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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3159), C(15), D(16), E(0) #428179

詳解 (共 1 筆)

#4626055

(B)不得選任辯護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95

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

(逮捕現行犯、逮捕通緝犯、訊問時的告知權利)

 

I.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A) (C)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B)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D)

 

II.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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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2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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