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禁止曾因過失而受刑之宣告者報考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已牴觸人民服公職之保障
(B)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非屬應考試權之保障範疇
(C)公務人員之退休金請求等權利,非屬服公職權之保障範疇
(D)美容師考試亦屬憲法第 18 條所稱之應考試範圍
統計: A(4567), B(332), C(367), D(942), E(0) #1481816
詳解 (共 10 筆)
以下為整理各方高手的詳解:
(A)禁止曾因過失而受刑之宣告者報考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已牴觸人民服公職之保障>正確,原因如下: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715 號 【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班案】 |
|---|---|
| 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102年12月20日 |
| 解釋爭點 | 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違憲? |
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如係出於故意犯罪,顯示其欠缺恪遵法紀之品德;如屬過失犯,則係欠缺相當之注意能力,倘許其擔任國軍基層幹部,或將不利於部隊整體素質及整體職能之提升,或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系爭規定限制其報考,固屬必要。然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苟係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系爭規定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B)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非屬應考試權之保障範疇>>錯誤,屬於其保障之範圍!
*大法官釋字第 682 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八條對人民應考試權之規定,除保障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權利外,亦包含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
(C)公務人員之退休金請求等權利,非屬服公職權之保障範疇 >>錯誤,其屬於服公職權之保障範疇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187 號 |
|---|---|
| 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73年5月18日 |
| 解釋爭點 | 退休公務員請領年資等證明被拒,得行政爭訟? |
| 解釋文 | 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應受保障。其向原服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之證明,未獲發給者,在程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本院院字第三三九號及院字第一二八五號解釋有關部分,應予變更。行政法院五十年判字第九十八號判例,與此意旨不合部分,應不再援用。 |
| (D)美容師考試亦屬憲法第 18 條所稱之應考試範圍>>錯誤,美容師考試是技能檢定,由勞動部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主辦,不屬國家考試! 希望能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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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715 號 【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班案】 |
|---|---|
| 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102年12月20日 |
| 解釋爭點 | 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違憲? |
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如係出於故意犯罪,顯示其欠缺恪遵法紀之品德;如屬過失犯,則係欠缺相當之注意能力,倘許其擔任國軍基層幹部,或將不利於部隊整體素質及整體職能之提升,或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系爭規定限制其報考,固屬必要。然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苟係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系爭規定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C)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187 號 |
|---|---|
| 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73年5月18日 |
| 解釋爭點 | 退休公務員請領年資等證明被拒,得行政爭訟? |
| 解釋文 | 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應受保障。其向原服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之證明,未獲發給者,在程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本院院字第三三九號及院字第一二八五號解釋有關部分,應予變更。行政法院五十年判字第九十八號判例,與此意旨不合部分,應不再援用。 |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A)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出於故意犯罪,顯示其欠缺恪遵法紀之品德;然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苟係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規定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J715
(B)憲法§18對人民應考試權之規定,除保障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權利外,亦包含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J682
(C)憲法§18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請求等權利。國家則對公務人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J575、J605、J658
(D)技能檢定,由勞動部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主辦。不屬國家考試。
話說報考警察也有身高限制,這部分其實也違憲了吧...
(A)禁止曾因過失而受刑之宣告者報考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已牴觸人民服公職之保障 O
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如係出於故意犯罪,顯示其欠缺恪遵法紀之品德;如屬過失犯,則係欠缺相當之注意能力,倘許其擔任國軍基層幹部,或將不利於部隊整體素質及整體職能之提升,或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系爭規定限制其報考,固屬必要。然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苟係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系爭規定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B)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非屬應考試權之保障範疇 X
憲法第86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C)公務人員之退休金請求等權利,非屬服公職權之保障範疇
憲法第十八條所規定服公職之權,包括對公職人員制度性之保障:本院諸多解釋(如釋字第五七五號、第四八三號及第六O五號解釋)一再闡明,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故服公職者相關權利之保障
(D)美容師考試亦屬憲法第 18 條所稱之應考試範圍 X (不屬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 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 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就是律師.醫師等等的職業證照,並非檢定證照
樓上沒說我還真沒注意考警察有身高限制...
服公職之權,包括對公職人員制度性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