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禁止曾因過失而受刑之宣告者報考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已牴觸人民服公職之保障
(B)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非屬應考試權之保障範疇
(C)公務人員之退休金請求等權利,非屬服公職權之保障範疇
(D)美容師考試亦屬憲法第 18 條所稱之應考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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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67), B(332), C(367), D(942), E(0) #1481816

詳解 (共 10 筆)

#1677727

以下為整理各方高手的詳解:

(A)禁止曾因過失而受刑之宣告者報考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已牴觸人民服公職之保障>正確,原因如下:

 解釋字號釋字第 715 號 【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班案】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2年12月20日
解釋爭點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違憲?

        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如係出於故意犯罪,顯示其欠缺恪遵法紀之品德;如屬過失犯,則係欠缺相當之注意能力,倘許其擔任國軍基層幹部,或將不利於部隊整體素質及整體職能之提升,或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系爭規定限制其報考,固屬必要。然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苟係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系爭規定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B)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屬應考試權之保障範疇>>錯誤,屬於其保障之範圍!

 *大法官釋字第 682 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八條對人民應考試權之規定,除保障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權利外,亦包含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


(C)公務人員之退休金請求等權利屬服公職權之保障範疇 >>錯誤,其屬於服公職權之保障範疇

解釋字號釋字第 187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73年5月18日
解釋爭點
退休公務員請領年資等證明被拒,得行政爭訟?
解釋文        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應受保障。其向原服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之證明,未獲發給者,在程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本院院字第三三九號及院字第一二八五號解釋有關部分,應予變更。行政法院五十年判字第九十八號判例,與此意旨不合部分,應不再援用。

(D)美容師考試亦屬憲法第 18 條所稱之應考試範圍>>錯誤,美容師考試是技能檢定,由勞動部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主辦,不屬國家考試! 
希望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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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1152
(A) 解釋字號釋字第 715 號 【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班案】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2年12月20日
解釋爭點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違憲?

        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如係出於故意犯罪,顯示其欠缺恪遵法紀之品德;如屬過失犯,則係欠缺相當之注意能力,倘許其擔任國軍基層幹部,或將不利於部隊整體素質及整體職能之提升,或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系爭規定限制其報考,固屬必要。然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苟係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系爭規定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C) 

解釋字號釋字第 187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73年5月18日
解釋爭點
退休公務員請領年資等證明被拒,得行政爭訟?
解釋文        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應受保障。其向原服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之證明,未獲發給者,在程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本院院字第三三九號及院字第一二八五號解釋有關部分,應予變更。行政法院五十年判字第九十八號判例,與此意旨不合部分,應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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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480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A)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出於故意犯罪,顯示其欠缺恪遵法紀之品德;然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苟係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規定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J715

(B)憲法§18對人民應考試權之規定,除保障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權利外,亦包含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J682

(C)憲法§18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請求等權利。國家則對公務人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J575J605J658

(D)技能檢定,由勞動部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主辦不屬國家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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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1144

話說報考警察也有身高限制,這部分其實也違憲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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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1521

(A)禁止曾因過失而受刑之宣告者報考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已牴觸人民服公職之保障 O

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如係出於故意犯罪,顯示其欠缺恪遵法紀之品德;如屬過失犯,則係欠缺相當之注意能力,倘許其擔任國軍基層幹部,或將不利於部隊整體素質及整體職能之提升,或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系爭規定限制其報考,固屬必要。然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苟係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系爭規定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B)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屬應考試權之保障範疇 X

憲法第86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C)公務人員之退休金請求等權利,屬服公職權之保障範疇 

憲法第十八條所規定服公職之權,包括對公職人員制度性之保障:本院諸多解釋(如釋字第五七五號、第四八三號及第六O五號解釋)一再闡明,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故服公職者相關權利之保障

 
(D)美容師考試亦屬憲法第 18 條所稱之應考試範圍 X (不屬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 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 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就是律師.醫師等等的職業證照,並非檢定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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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7531

樓上沒說我還真沒注意考警察有身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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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082

服公職之權,包括對公職人員制度性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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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766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國防部預...
(共 190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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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7681
美容師考試不屬於專職技術人員考試嗎?
(共 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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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6748
憲法第 18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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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9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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