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下,雇主若知悉性騷擾之情形,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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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 大二上 (2018/10/0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害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升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第13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看完整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