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報載:「某甲騎機車因臉色紅潤,被警方攔檢酒測,但甲拒測,警方依法開單告發,甲..-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一定要上三等! (2021/07/23)
回2F,關於暫代保管其駕駛執照的部分,是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6 條 舉發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依下列規定當場暫代保管物件:一、當場暫代保管其車輛牌照:(一)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二)使用吊銷或註銷之牌照。(三)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四)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五)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六)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或載運客貨收費營業。(七)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逾期六個月以上。(八)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二、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有效... 查看完整內容 |
6F coobe0224 大二下 (2022/06/10)
(B)非逐一告知,須告知範圍為【罰緩】、【吊銷駕照】、【吊扣牌照】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9-2 條第5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
(一)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二)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三)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車駕駛人仍有前二目情形者,依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或第五項製單舉發。 |
7F Lucy 大二下 (2022/12/0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12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本條例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10...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