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擬任警察機關、學校警察官人員之查核事項,由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
警政署)統一規劃,各警察機關、學校執行查核作業。
擬任海岸巡防機關或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之查核事項,由擬任機關辦理
1 擬任警察機關、學校警察官人員之查核事項,由下列何者統一規劃其查核作業?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