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相關人士或有關機關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有關受監護宣告者所為的法律行為,下列何者具有法律效力? n(A) 單純獲得利益的行為 n(B) 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 n(C) 事先得到監護人允許的行為 n(D) 所有法律行為均須由監護人代為行使 n民法第15條
nn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n答案D
依照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A)本人「得」聲請。
(B)未設籍同一住所之五親等親屬「不得」聲請(須與本人有同居事實且四親等內才可)。
(C)檢察官職司偵查犯罪「得」聲請之。
(D)社會福利機構得聲請。
(A)本人為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B)未設籍於同一住所之五四親等親屬可以聲請(C)檢察官職司偵察犯罪不得聲請(D)社會福利機構可以聲請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1 有關監護之宣告,係為保護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