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因為新都市重劃之土地有投資之潛力,因此與乙(住所地臺北)訂立買賣契約,以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購買乙所有坐落在基隆市之 A 地。 乙與甲於臺中市簽署買賣契約之後,發現丙後來之出價較高,便又以 1,200 萬元出售 A 地給丙。甲欲起訴請求乙依買賣契約移轉 A 地所有權,應向何 法院起訴?
(A)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之規定,選擇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起訴
(B)本案為因不動產而涉訟,應專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C)僅得向普通審判籍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
(D)依民事訴訟法第 12 條之規定,僅得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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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7), C(2), D(0), E(0) #3866229

詳解 (共 2 筆)

#7346547
法律解析:
  1. 非專屬管轄(排除選項 B)
    《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但本題甲是依據「買賣契約」請求移轉所有權,屬於債權請求,並非物權涉訟,因此不適用專屬管轄 [1, 3]。
  2. 普通審判籍(被告住所地):
    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被告乙的住所地在臺北,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有管轄權 [3]。
  3. 特別審判籍(不動產所在地):
    依《民事訴訟法》第 11 條,因不動產涉訟(包含債權行為),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土地 A 在基隆,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有管轄權 [3, 4]。
  4. 特別審判籍(契約履行地):
    依《民事訴訟法》第 12 條,由契約約定之債務履行地法院管轄。雖然雙方在臺中簽約,但除非契約中有特別約定臺中為「履行地」,否則不能僅因簽約地就主張臺中地院有管轄權(排除選項 D)[3]。
  5. 管轄競合(原告選擇):
    依《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同一訴訟數法院均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一法院起訴。因此甲可以選擇向臺北(被告住所地)或基隆(不動產所在地)地方法院起訴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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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很多人會卡在「到底是看不動產,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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