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見:
A→丙並非行求甲為違背職務的事,故應成立未違背職務行賄罪,惟我國刑法不罰不違背職務行賄的行賄人,似只能以貪污治罪條例11第2項及第4項處罰。
C→收賄罪為純正身份犯,為特殊犯罪類型的正犯,其成立須行為人具備特定身份,題旨乙既不具備公務員的主體適格,無成立間接正犯(間接正犯不含己手犯)可能。
D→枉法裁判的故意指 行為人有認知到仲裁或裁判結果與法律規定或精神違背,而決意為曲法之仲裁或裁判之決行。本案應以甲有該意欲始成立故意犯。
31條1項 擬制正犯?
1 甲為刑事庭法官,經媒體披露其正辦理一重大案件。丙欲向甲行賄,打電話至甲家中,..-阿摩線上測驗